李卫海 《中国海上航运的安保模式及其法律保障》
作者:李卫海,js金沙3983总站教授
内容提要: 建设“一带一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决策。海上航运的安全,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海盗、海上武装劫持、海上恐怖袭击等海上暴恐事件发生频仍,对国际和中国海运利益构成极大威胁,对实施海上丝路战略构成严重挑战。确保海运安全免遭海上暴力的直接措施有五种。以防范索马里海盗为例,聘请专业安保公司实施驻船武装护卫,是确保海运安全的有效模式,不仅符合国际法,也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所允许,在夯实中国海洋总体安全上具有战略意义。在中国语境下,该模式面临法律风险,应在新型国家安全法律观的统合下,加强法律保障,与军舰(机)护航齐力协作,共同型构中国海运安全的最佳模式,确保中国海上核心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一带一路 海运安全 武装护卫 安保公司 家安全法律观
节选:随着中国“走出去”海外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有十余个年头,中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全球经济,远洋运输的生命线地位日趋确立。近些年海上暴恐事件发生频仍,对国际和中国的海运利益都构成极大威胁,在此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应“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为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统一,着力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重要讲话,同样适用于国家海运安全领域的改革,适用于整体国家安全工作实践,指引我们树立和践行新型国家安全法律观。
1.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应对海上暴恐威胁的问题上,强调综合思维。在联合国尤其是国际海事组织合作框架下,在法治化轨道上全面推进各种保障能力建设,共同建构军舰(机)护航和安保护卫齐力合作、密切协同的新型中国海运安保模式,全面提升我国海洋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我国海上核心利益的实现。
2.通过积极的国际合作、对话、磋商,为中国海运安全打造坚实的国际法保障。新世纪的国家安全法律也不断被检视和建构。理想的国家安全的法律存在于通过各方充分的参与、交往与对话达成的共识之中,存在于建立在整体性基础之上的对国家安全实践的最佳论述之中。在安保护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上,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海事组织、各国政府及军方、安保公司固然受制于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该议题的内涵和意义起始也存有冲突和抵牾;但在持续的护卫实践和充分对话中,这一问题不仅得以消解和廓清,而且渐次被认同或者期待为保障海运安全的强力柱石。
3.国家安全法律应坚持以人的安全作为海运安全立法的核心。新的世纪,国家继续对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夯实国家安全的基础。目前,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构成了数量庞大的跨国安全需求主体,其人身、财产安全是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加强同世界各国交流合作,推动全球治理机制变革,积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我们必须正视海外安全存在的高风险、低安保、损失惨、救济弱、轻反思、缺监管的现象,采取切实、有效、多元的方式,应对始终存在着并且越来越强的威胁与挑战。
4.国家安全法律应坚持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导,推进海运安全立法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体系,中国海外利益的规模、范围和影响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也全面步入“风险社会”,致使中国在海外的企业、机构和人员面临着日趋严重的多样化安全威胁。中国的安全与国际社会的安全休戚与共,密切关联。包括海运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不仅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肩负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责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安全威胁,也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亲诚惠容,共同发展,提升在地安全保障的能力,从根本上铲除暴恐的温床。
5.创新多元合作的新体制、新机制,统筹调配一切安保力量,全面提升海运安全水平。在提高国家安全保障能力上,法律需要采纳综合多元、共同合作思维,改进协调程序,将现有的程序和方式整合为一个系统性框架。其精义在于面对零散的、碎片化的安全版图,法律必须承认多个部门、多个组织共同进行的协力型国家安全实践。其重点不仅要构建稳健果断的领导决策机构、敏捷有力的跨部会综合协调机构,规范和监管“新的行为主体”,还要概括出应对一般类型国家安全事件的国家标准、指南、守则、系统和技术,以进一步详定应对包括海上暴恐事件在内的具体安全事件的预案、流程、程序、协议和功能。其中,在承认专业、规范的私营安保力量的地位、作用和功能的基础上,构建部门、组织和不同区域间各种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互助协议和援助协议,从而使人员、设备、物资和其他相关服务得以迅速获得,是当前海运安全法律值得努力的方向。
6.坚持平衡风险和责任,调动有利于维护海运安全的商业、经济因素。法律应承认“脆弱性”和“可靠性”是安保体系的两大指标,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全程跟踪和控制风险发展;对可容忍的危害后果进行理性预判,通过各种后续补救预案和措施以快速恢复抵御各种安全威胁的“韧力”。我国不仅要加强立法,科学设计海上保安服务的险种,调动中国保险业承保的积极性,发挥其激励、调控和监督功能。还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寻找在战争险、暴乱险、海盗险、绑架险等高危保险有专长的海外公司为我所用,利用商业机制,使风险和危害后果得到合理的转移和控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并全文转载于《新华文摘》2015年第19期。
获奖:js金沙3983总站2015年度代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