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
时间 : 2017-07-28       作者:       阅读数:
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

 

摘要:《行政诉讼法( 修订草案)》公布后,各界讨论热烈,意见纷呈,其中不乏尖锐的批判,而要达成共识,需要对修法宗旨"立法目标""诉讼类型和构造等基本问题重新予以检讨。破解“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修法的重要任务,但如何破解,则需要从制度设计上找到造成实践困境的原因并加以改进,修法还要根据时代需求提升行政诉讼制度的品质。目前法律文本中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不分,诉讼结构错乱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就立法目标而言,应在完善权利救济的基础上,扩展秩序保障的功能。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以主观诉讼为主、兼顾客观诉讼的诉讼模式,并通过诉讼构造的改革完善予以支持

关键词:立法目标 功能定位 诉讼类型 诉讼构造

 

节选: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宗旨

     《行政诉讼法》修改要达到什么目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认为,此次修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以及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等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可以看出,本次修订的主要宗旨是为了破解实践中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把修法宗旨定位在解决行政诉讼制度实践中的问题,这种思路无疑值得肯定,但综观整个“修正案( 草案) ”文本,其修订似乎并未抓住问题的关键,因此,这次修订能否彻底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三难”问题,让人怀疑。

   在笔者看来,修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一难题,需要对进行病理解剖。只有找准病根,才能对症下药。从实践来看,行政诉讼”三难”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既有法律文本上的原因,如法律条文规定不科学、制度不严谨,诉讼构造与诉讼目的相冲突; 也有法律文本之外的原因,如体制不顺畅、实体法缺位和相互冲突,行政干预、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局限等。这里不仅有行政和司法上的原因,而且也有立法局限和社会文化影响等因素。如果寄希望于一次修法就能彻底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其设想恐怕过于乐观。然而,通过修法来明确制度目标、建立实现目标的诉讼类型和构造,完善法律文本,从而部分破解行政诉讼存在的制度困境,在当下仍不失为一条有效的解决渠道……

 

发表于《中国法学》2014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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