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法学的主观法体系》
本书的主体内容是作者长期植根于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和学科基础范畴研究的论文集。学科体系化是欧陆法系国家对于学科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用以评鉴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法学在兼收德日和英美的基础上获得了迅速成长,但伴随学科演进,体系不协调和逻辑不周延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因此对学科内容进行系统思考和体系化坚固,由此使行政法学获得整体发展与均衡迈进就成为现阶段学科的重要任务。而这也是本书集中探讨行政法学体系化的核心原因。
在学科体系化建构的过程中,对基础范畴的择定、演绎和探究都是关键步骤。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学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一直都居于核心地位,被誉为行政法体系的“阿基米德支点”。而整体的行政法学也因为行政行为本身的功能化和形式化而逐渐演变为一整套“行政方式的法教义学”。德国行政法的思考方法和行政行为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支配性地位都对我国行政法学产生深刻影响。但伴随行政任务的持续更新和行政现实的急剧变化,作为法解释和法认识工具的行政行为却开始遭遇严重挑战,其与行政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开始激发人们对行政行为的未来重新进行思考。行政法学也因此面临体系变迁与典范转移。
现代行政法学理曾尝试用法律关系学理来替代行政行为,但法律关系的本质实质是在一种地位对等的主体关系构造下具体析出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其最终仍旧会落脚于行政相对人乃至行政机关的“主观公法权利”。“主观公权利”概念和公权理论由来已久,它一直都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另一线索。与行政行为强调行政机关的客观守法义务不同,主观公权利通过对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法地位的宣告,重塑了公民与国家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其对公民公法请求权体系的建构,使“权利”同样成为整序现代公法的结构单元。行政法也因此不再只是行政适法性的反射效果,而同样如私法一般被理解为是一整套公民权利/请求权体系。
图书目录
上编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体系核心的困境与问题
1. 行政法学的体系建构与体系均衡
2.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兼论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的进化
3. 法律关系替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
下编 主观公权利与保护规范理论
1.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
2. 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
3. 国家的主观公权利
4.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与行政诉权——基于实体法的思考
5. 保护规范理论在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
6. 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
7. 保护规范理论的误解澄清与本土适用
【作者介绍】
赵宏,js金沙3983总站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纽伦堡大学、图宾根大学访问学者。研究重点为比较公法与德国公法,研究专长为德国基本权利释义学和德国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理论,已出版专著三部:《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译著两部:《德国国家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民族主义:历史、形式与后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 其对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这些行政法学核心范畴的研究在业内受到广泛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