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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学新作分享会”第一期成功举办
时间 : 2023-10-11       作者:       阅读数:

20231010日上午,由js金沙3983总站法理学研究所与js金沙3983总站法律史研究所共同主办的“基础法学新作会”第一期分享会“什么是损害?——一个刑法哲学视角的分析”在js金沙3983总站科研楼A913会议室成功举办。js金沙3983总站法理学研究所高尚老师和法律史研究所李富鹏老师担任主持人,js金沙3983总站郑玉双老师受邀担任主讲报告人,js金沙3983总站副院长袁钢老师为首届分享会开幕式致辞,法理学研究所汪雄老师,法律史研究所姜晓敏老师、李超老师、郭逸豪老师、王世柱老师,法律职业伦理所白冰老师以及体育法所徐伟康老师参与研讨

讲座伊始,袁钢老师首先对于本次活动的举办表示大力支持,也希望之后各研究所都能积极合作并推动更多分享会的举办,形成js金沙3983总站的品牌效应,促进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的提升。此外,他提到老师们在基础法学建设中除了要学好自己的“本体论”,还要做到横向的“走出去”,和其他的部门法和其他新兴领域共同交流,破除学科的壁垒和障碍。

                                             

随后,郑玉双老师展开了本次的报告。首先他对于所分享论文的写作背景简要进行介绍,认为法理学在当下的学科分野中,虽然比不上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显学,但仍然对于部门法的理论奠基发挥着巨大的价值作用。损害作为社会中的常态无所不在,但是对于其概念的探析和定义却往往被人忽视,这也是论文写作想要解决的第一问题。郑玉双老师以最近热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涉及“伤害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条款为例,指出这里的“伤害”按照范伯格所提出的四原则并不是一种“损害”,而是一种对于情感的“冒犯”。他认为基于种种现象,法学界有必要对于“损害”的概念进行明晰和澄清。

其次,郑玉双老师从两方面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论文的框架和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涉及“损害和损害原则如何体现?”,第二部分阐述了“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如何处理损害这一问题?”。他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在之前的英美学界,大多在范伯格的损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四种原则基础上探讨损害相关问题。范伯格将损害原则作为证成国家强制的理由,但是郑玉双老师对此进行了反思和批判,认为损害原则并不是支持国家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的唯一理由,法律道德主义和法律家长主义同样可以给予支持。范伯格将损害定义为对个人利益一种不当的减损,但是该定义依旧存在模糊性和漏洞。范伯格所说的“对于利益的不法侵害”有缺陷,关键是如何界定不法。在现实情况下,虽然有些行为不会对个人造成损害,但是在道德上的不规范性依旧可以被认为是损害。在九十年代之后,学界对于损害原则的概念界定热情逐渐消退,反之愈加关注损害的概念。郑玉双老师对各观点进行整理综述,指出损害情形是某种状态的发生,是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但依旧需要在其中提炼出共通的界定性,借此来判断实践中损害发生的情形。在第一部分结尾,郑玉双老师总结道对于损害原则的整体支持是论文的出发点,但是对于损害原则的唯一性依旧需要广泛的讨论与论辩。

在论文分享的第二部分,郑玉双老师强调损害应当与人的脆弱性区分,我们需要思考损害的不利性是因为其内在本源原因,还是因为其对于价值和生活方式破坏,损害展现出的各种形态并不意味着损害的本质是多元的。他归纳了学界对于损害的三种经典界定。第一种立场是比较意义上的损害,核心是受损的主体因为某件事情的发生较之之前的状态而变差。第二种立场是反事实损害观,当且仅当一个事件使主体的情况比没有发生该事件时更糟糕,其在总体上即为有害。第三种立场是道德意义上的损害观,直接展示损害的道德意义。最后郑玉双老师总结到,虽然对于损害的概念分析和界定有多重学说,但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对损害形成事先的界定,才能回应现实中的诸多问题,自己将会在之后的论文撰写中进行更深入的挖掘。

 

在郑玉双老师报告完毕后,参会人员开展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高尚老师对于郑玉双老师的报告进行了简短的总结和回应。她结合约稿论文和自投论文写作侧重的不同点,认为论文对于法理学和刑法学交叉领域问题的研究内容上还可以进一步平衡扩充,以展现法理学对于部门法的理论夯实和促进作用。

郭逸豪老师针对论文提出了四个问题。第一,郭老师以之前西安砸车事件中U型锁伤人案例为例,提出情感损害是否能成为抗辩理由?第二,他指出范伯格原则中的“利益”问题是否有必要重新界定,以区分物质和精神利益?第三,在撰写“损害”相关内容时,作者是否带有一种不自觉的意识形态?第四,针对九十年代后各学者对损害的不同观点,需不需要划定损害利益的最低标准?部分损害情形是否有必要被纳入法定领域中?

姜晓敏老师从法律史的角度对于损害问题进行补充。她列举“亲亲得相首匿”和“以赃论罪”的传统法律思想,指出在中国历史上利益损害的问题常常带有伦理色彩。对于损害问题,中国法律历史上有着多样的思想和制度,但是目前缺少学者梳理和研究,这侧面体现出中国法律史学科依旧有存在的价值,也期望能有更多的新生力量加入其中。

王世柱老师在姜老师的论述基础上补充自己的观点,中国古代对于损害的理解与人的身份和阶层和亲属关系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王老师提出两个疑问,一个是“侵权和犯罪之间的界限如何理性划分?”,另一个是“纯粹经济损失界定的损害范围的原由是什么?”。最后他分享了自己的论文阅读感受,提出既然全文的主要观点围绕着范伯格的损害原则进行展开,那么是否有必要在标题上限缩,让读者的阅读体验更佳。

李超老师也从自身法律史学科视角给予了自己的分享,他对于法律史研究中一般较少对于概念问题进行严格分析的现象表示关注。同时,李超老师举例“掳人勒赎罪”在清末修法中的发展,提出在中国语境下讨论损害问题,不能脱离本土环境。西方语境下的损害更多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但是在中国历史背景下,立法中的损害往往针对的不是单一个人,甚至不是国家,而是一种社会秩序。这种中西方语境的差异性可以在论文中被更多注意。

白冰老师肯定了论文的说理性,他期待郑老师能在学者综述的基础之上提炼出更为共性的原则性观点,弥补正说不足性。之后,白冰老师回应了部门法学者如何看待法理学问题,他认为关键在于法理学研究者要与其他部门法形成更多的互动,需要学术共同体齐头并进努力。

徐伟康老师对于参加本次分享会表示荣幸,并对郑老师的报告内容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是结合新兴领域,他指出在当下的风险社会中,损害无处不在,类似于身份信息盗用的情况能否被认定为损害?第二是在体育法领域,遇到一些“买票入场但所支持的运动员未上场”的情形,利益损害和情感伤害如何划分?

汪雄老师注意到刑法学界目前对于损害的关注不如民法学界那样热烈,而这篇论文依旧展现出郑玉双老师强烈的分析法学风格。汪雄老师也补充了自己的建议,认为可以将损害的概念和损害原则的概念拆分成两篇论文,可有助不囿于篇幅限制来展开论证。此外,法理学研究着眼于基础理念的分析,他期待郑玉双老师能在之后的写作中从民法视角阐述损害理论,形成文章间的良性互动。

李富鹏老师赞扬了郑玉双老师对概念问题处理的严谨性,他指出概念问题不仅在法律史学界,还在法学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容易给学术研究带来弊端。同时,他结合在德国的研究经历,强调在对概念问题进行分析时,不能仅仅做理论层面的处理,可以与经验意识勾连,和当下社会现实相结合而产生问题意识。

袁钢老师也对本篇论文的标题提出了个人意见,建议可以在标题中增加与更多与刑法的相关字眼,有利于提升刑法学者对基础概念的关注度。此外,袁钢老师指出可以将“述”和“评”有机结合,先进行逻辑上的架构和个人观点阐述,再罗列其他学者的有影响力观点,更有助于展现突出的问题意识。

最后,郑玉双老师针对所有的提问和意见作出回应。法学理论问题研究应当结合时间性与空间性,对于损害的理解也存在着时空色彩,当这种时空色彩投射到现实实践中,也必然带着一些意识的影子。损害的形态和概念的定义界定确实存在着困难,但法理学就是在尝试搭建一个框架,弥补道德意义、比较意义和反事实意义上的空白。至此,第一期基础法学新作系列分享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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