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金沙3983总站学术沙龙之五十一------“统一公法学”的几个问题
近日
, js金沙3983总站学术沙龙第五十一讲在端升楼
304教室召开。
主持人焦洪昌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韩春晖老师,韩春晖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堪称行政法界新锐,有着十分丰富的学术成果。今天,他所做的报告是关于“统一公法学”的几个问题,这个问题近两年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
韩春晖博士的讲话旨在对“统一公法学”作一个简略的介绍,具体包括统一公法学的产生、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标识、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主张和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四个问题。
关于统一公法学的产生,韩春晖博士介绍道,统一公法学经历了“提出-建立-应用”的跨越发展,彰显出它从理论主张到理论体系,从理论创新到实践创新的认知过程。从2003年第九期的中国法学>>上,袁瞩宏教授发表了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开始,统一公法学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广泛讨论,统一公法学在其理论结构和具体应用各方面也在讨论中不断完善。在2008年7月,袁瞩宏教授等人将出版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一书,这将是统一公法学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的报告。
接下来,韩春晖博士就其理论标识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统一”作为该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其他公法学者与之接触的第一影像,是该理论的外观标识。就统一这一问题,韩春晖博士主要从四个方面加以阐述—-何为“统一”、为何“统一”、 谁来“统一”以及如何“统一”。就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主张,韩春晖博士指出,它是置于法学之下的分支学科,是作为公法学总论的公法学科。其具体理论主张主要包括理论框架、基本命题、研究方法和核心概念四个方面。而理论框架主要包括: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主题、进路和方法;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的维度、功能和制度;公法的机制和方法。其研究路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第一,立足现实性与可能性的中观视野。其二,遵从一种多元化和立体化的研究进路。统一性这一核心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为“共同性”、“关联性”和“交融性”三个方面。
讲话最后,韩春晖博士介绍了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它可以发展为传承公法传统的一种“整体的公法理论”;其二,它超越了西方国家传统公法理论变迁的发展结构。韩春晖还指出,统一公法学是个新生儿,仍需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在接下来的环节中,各位老师向韩春晖博士提出了很多问题,韩春晖博士一一予以回应。老师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现场气氛一度十分高涨。js金沙3983总站的老师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在学术沙龙活动中享受着一场又一场的学术盛宴。
最后,本次学术沙龙活动完满落幕。
js金沙3983总站学术沙龙第五十一讲现场记录
5月6日,在端升楼304,举行了我院的学术沙龙。
首先,焦洪昌副院长作了开场陈述:今天请到行政法新锐韩春晖博士作一个报告。韩春晖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曾经发表过很多成果,包括教材、学术论文等等。2006年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制建设发展规律研究》取得很好的反响。今天,韩春晖博士就统一公法学方面将自己的思想给大家做一个报告。
接着,韩春晖博士就统一公法学的产生、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标识、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主张和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这四个问题系统介绍了统一公法学。
一、统一公法学的产生
统一公法学经历了“提出——建立——应用”的跨越发展,彰显出它从理论主张到理论体系、从理论创新到实践创新的认知过程。
1、2003年第5期的《中国法学》上,袁曙宏教授发表了《论建立统一法学的公法学》一文。
2、2005年9月,袁曙宏教授与宋功德博士出版了《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一书,试图构建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体系。
3、2005年第3期的《法商研究》上,开辟专栏讨论“统一公法学”。
4、2007年3月,袁曙宏教授等人出版了《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一书。
5、2007年4月,北京大学博士生韩春晖完成其博士论文《现代公法救济机制的整合——以统一公法学为研究进路》,试图以统一公法学为方法论贯彻到具体公法研究。
6、2007年第4期和第5期《法学论坛》上,开辟专栏讨论“统一公法学”。
7、2008年7月,袁曙宏教授等人将出版《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一书。
二、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标识
(一)何为“统一”
学界有不少人将统一理解为动词。这当然是一个误解。实际上,在袁曙宏教授最初的“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的标题中,就非常清晰地明确了“统一”是一个形容词,是对“公法学”的限定,是对重新构筑起来的公法体系内在特征的描述。这一词组并非动宾结构,而是名词性的偏正结构。因此,“统一公法学”和西方的“统一法学”理论中的“统一”有所不同。西方的“统一法学”主张将分享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自然理论的分析方法统一起来,建立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统一法学”。其中的“统一”有动词性特征,包含了对单一某个流派分析方法的否定性评价。而“统一公法学”中的“统一”强调的是在寻求共性特征和一般规律上的统一,并非对所有部门公法“颗粒归仓”式的“大一统”,更不包含对部门公法专门性研究的否定性评价。
(二)为何“统一”
实际上,这是当代学术研究的发展大势与当前部门公法学研究事业的局限性共同决定的。“当代科学研究与探索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日益复杂性。这要求广大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自觉面向多因素构成的复杂系统,进行综合性思考,从分门别类走向系统综合;对充满随机变量的动态不可逆过程,保持清醒头脑,留有足够的余地,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参与多学科多层次主体的共同协作,进行整合性思考;运用现代科学计术和网络系统,进行人机协调性思考以及在原始性创造和实践性应用之间,进行一体化的思考。”而当前部门公法学的研究视野普遍存在两点局限性:其一,部门公法学虽然试图以部门公法规范为轴心,并由此向外依次辐射到部门公法关系,部门公法现象和部门公法规律,但事实上很难做到统筹兼顾,其精力往往因过分集中于“轴心”之上而致无暇顾及其他,容易导致降格为部门公法规范注释研究。其二,部门公法学中明显存在着诸侯割据、各自为政、坐井观天的问题,导致公法学研究也因部门法的划分而分散、分割甚至封闭。可见,统一公法学的提出与建立,实际上蕴藉着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性和公法研究发展的必要性两者的内在统一。
这是我们将要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是基于who而展开的设问,这甚至可能是带敌意的问题。所有不尽真诚的推断都可能得出如此这般非善意的结论:即,统一公法学的提出者及其追随者试图以统一公法学来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