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晚七点,由js金沙3983总站行政法研究所主办的 “《行政处罚法》修订系列讲座”第一期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行政处罚设定的新发展”,主讲人是js金沙3983总站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本次讲座由js金沙3983总站罗智敏教授主持,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张效羽教授和js金沙3983总站成协中教授参加与谈,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南开大学js金沙3983总站宋华琳教授、js金沙3983总站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以及js金沙3983总站行政法研究所王建芹教授、赵宏教授、蔡乐渭副教授、马允副教授、张冬阳博士、胡斌博士等来自国内外高校的六百余名老师和学生在线上聆听了此次讲座。
主讲人杨伟东教授从如何理解行政处罚设定的概念和意义、本次修法的新变化及可能的影响三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他指出广义上的设定,包括了创设和规定,而狭义上的设定则专指创设。设定对于行政处罚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包括它影响立法权的配置,是行政权力的来源及行政行为的存在基础。之后,他谈到本次修订带来的三点新变化:第一,增加了补充设定权,赋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权;第二,扩大法规、规章设定权,赋予规章通报批评的设定权;第三,增加了对设定权的控制机制,包括对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过程进行规范,对实施后的评估等。最后,他谈到本次修订可能带来的三个影响:第一,设定的适度从宽原则。与过往设定从严的立场相反,此次立法权限实现了最大程度地放宽,但也附设了限制条件。他认为对“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这一条文中“违法行为”的理解,应当主要从对公民、组织作出禁止性、义务性规定方面进行理解;第二,管理的从严导向。赋予法规更多的设定权意味着可能出现更多的行政处罚事项。他认为,随着当前对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和管理方式的转型,替代行政处罚的其他行政管理途径也值得探索;第三,控制机制的转型,包括从实体控制到程序控制、从事前控制到事中事后控制两方面的转型。
与谈环节,张效羽教授首先谈到应如何理解新《行政处罚法》创设的“补充设定权”,他主张对补充设定权进行类型化,分为授权型、配套型、解释型、补漏型四种类型,并依次解释了四种类型的含义。另外,他认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不能违反所执行的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则,只能针对违反既有的法律、法规的情形,且应与原处罚体系保持某种一致性。其次,张效羽教授认为新《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事项的事后评估制度,应当包括对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评估。最后他提出,新《行政处罚法》对地方性法规设定权的放权,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法规设定权的同等放权。本次修法面向的应主要是对地方性法规的放权,对行政法规的放权应当从严解释。
成协中教授首先谈到我国特有的“一元多层级”立法体制是我国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重要制度背景。因此,不同层级的法规范在立法权限方面的精细化配置使得维护法制的统一在我国具有非常突出的意义。其次,他认为当前对于如何理解本次修法新增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这一条文存在较多争议,对其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补充设定权的权限问题。另外,他认为当前《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在不同层级法规范中的分配标准尚不完善。最后,他认为新《行政处罚法》第15条新增的行政处罚评估制度较难发挥出立法者预期的功能。
在问答环节,主讲人对与谈人的发言进行了回应,各位嘉宾就听众们提出的与行政处罚设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讲座最后,js金沙3983总站罗智敏教授对主讲人及与谈人的精彩发言和各位老师同学们的参会表示感谢,“《行政处罚法》修订系列讲座”第一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