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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義論衡”系列讲座第一期: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若干问题
时间 : 2021-04-21       作者:       阅读数:

 

2021413日下午,“憲義論衡”系列讲座第一期“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若干课题”于海淀校区顺利举办。该系列讲座由js金沙3983总站宪法学研究所主办。本期讲座邀请的主讲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老师,演讲题目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若干问题》

讲座伊始,中国政法大学js金沙3983总站院长焦洪昌教授致辞。焦洪昌院长首先对胡锦光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焦院长指出系列论坛以“憲義論衡”为包含着古雅平和用意。焦院长称赞胡教授为人治学务实,在进行宪法学研究时立足中国现实、讲求中国逻辑,是宪法监督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焦教授最后热切祝愿讲座顺利举办。

讲座环节,胡锦光教授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除了要从合宪性审查的原理和技术以及宪法原理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外,还必须正视合宪性审查程序中面临七大问题。它们分别是:(一)合宪性审查主体不明确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法工委机构它们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合宪性审查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体的关系问题。当下五套审查系统之间的衔接联动有待明晰;(合宪性审查对象的不确定由于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监督法》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不同,我国目前的合宪性审查对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外包括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但审查的对象仍不明确启动主体资格不清晰。我国除了《立法法规定的依职权、依要求和依建议审查外,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启动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合宪性审查程序中的公开程度有待加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中尚未公开当事人建议理由、制定机关回复理由、宪法判断理由信息宪法判断的类型应规范化。理论上宪法判断有合宪与违宪之分,但在实践中,依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分为确认违宪违宪警告、确认违宪并限期改正等多种类型有必要将其统一化建议制定《合宪性审查程序法》。胡锦光教授呼吁制定一部合宪性审查程序法》,统一目前分散和性质不明确的文件将其纳入合宪性审查程序中,解决上述审查程序中的问题。

胡锦光教授最后强调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符合习近平主席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的指示精神。

在陈征教授的主持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王锴教授js金沙3983总站比较法研究院的谢立斌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所的张劲沈伟伟、朱铮、吴良健老师以及现场的同学依次向胡锦光教授提问,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宪法所所长姚国建教授最后总结发言中再次感谢了胡锦光教授精彩的讲座。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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