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上午,“憲義論衡”系列讲座第二期“加强立法规划实施,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于海淀校区顺利举办。该系列讲座由js金沙3983总站宪法学研究所主办。本期讲座邀请的主讲嘉宾是国际宪法学协会终身名誉主席,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纪宏老师。
莫纪宏教授
焦洪昌院长
讲座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js金沙3983总站院长焦洪昌教授致辞。焦洪昌院长首先对莫纪宏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焦院长认为宪法同时具有政治性和科学性,他指出,无论是“憲義論衡”之名还是本期讲座的主题都体现了宪法的理性精神和公允要义——“衡”字蕴含着衡平之意,“立法规划”也突显了宪法的客观中立价值。焦院长指出,js金沙3983总站js金沙3983总站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是同气连枝的兄弟机构,希望今后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建言献策上继续加强合作。最后焦教授热切祝愿讲座顺利举办。
讲座伊始,莫纪宏教授介绍了js金沙3983总站js金沙3983总站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的历史渊源,他指出两所机构在历史上同属“政法大学”一枝,后虽几经变迁,但至今仍联系紧密。莫纪宏教授的讲座分为五大部分,分别包括:(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发展和特征;(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最新成就;(3)坚持科学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4)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规划及立法工作特点;(5)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
莫纪宏教授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不断取得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决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为了做到“有法可依”,立法工作应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初步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要求建设法律解释制度,为“科学立法”提供了保障。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制统一原则,以及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要求,明确了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进一步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指导。2000年立法法在宪法之下细化了有关立法的规定,提升了立法的可预测性,但立法法也存在突破宪法规定,甚至代行宪法功能的情况。近年来,无论是在刑法还是民法领域,立法的法典化趋势得到了加强。
莫纪宏教授指出,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1年3月,我国已宣布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列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十四五”规划中,中共中央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做到“十一个坚持”,既要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加强相关立法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又要加强立法规划,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制建设总体进程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加科学、更符合实际。
莫纪宏教授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规划包括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69件,也包含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还包括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这些立法项目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提出的法律需求。
莫纪宏教授最后强调,应结合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在立法理论上厘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基本法律”的关系,梳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关系,从立法的谦抑主义角度理解立法权的边界问题。同时,应从立法规划这一源头抓起,强化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陈征教授
与会老师和同学
在陈征教授的主持下,js金沙3983总站的朱铮老师、吴良健老师和博士研究生周智博同学就立法规划和立法之间的关系,中法两国之间有关立法规划的比较以及立法规划的效力等问题和莫纪宏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李树忠教授
js金沙3983总站的李树忠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在总结发言中,李树忠教授对莫纪宏教授关于“立法权须有边界”、“立法规划无法完全得到执行也是立法科学性的体现”等观点深表赞同,李树忠教授指出,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立法计划”也被“立法规划”所取代,这反映出立法者思路的转变。李树忠教授认为,首先,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它有助于提升立法的可预测性,具有科学性的特征。其次,在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立法调研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编制工作的意见,包含民主性的要素。第三,立法规划根据立法法和《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展开,体现了法律性的特点。第四,立法规划的编制必须认真研究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提出的立法项目,反映了党领导立法的总体要求。李树忠教授强调,研究立法规划必然涉及立法规划编制的程序、批准、效力和救济等具体问题,有必要结合理论和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李树忠教授最后对莫纪宏教授的讲授再次表达了感谢,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