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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所成功举办“道法古今”讲堂第三十二讲
时间 : 2021-06-21       作者:       阅读数:

2021年6月15日,“道法古今”讲堂第三十二讲“寻找家庭法的‘活化石’?——哲美森与《刑案汇览》”在腾讯会议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于明教授主讲。js金沙3983总站李倩老师、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桂涛老师,南京师范大学李洋老师参加与谈。本次讲座由js金沙3983总站谢晶老师主持,校内外近百位师生在线参与了此次活动。

于明老师首先详细介绍了清末英国驻华官员、汉学家哲美森的生平、著述及其翻译《刑案汇览》的刊载物——《中国评论》,将哲美森在19世纪80年代翻译《刑案汇览》的动因、选取其中九个案例的偏好作为引发深入思考的两大问题。于明老师指出,哲美森的原意是在中国寻找到和英国判例汇编相当的判例集,但发现《刑案汇览》无法如英国判例总结出“一般原则”,是“令人失望”的。并且,在哲美森看来,中国的“民法”规则主要不来源于法典,而来自于“无法追忆的习惯”(immemorial custom),足以让中国的家庭法与英国的普通法建立起类比关系,故其翻译《刑案汇览》的九个案例均集中在婚姻家庭法领域。

于明老师表示,哲美森的关切在律例与人情的冲突。他所翻译的“刘七案”及“任统信案”,分别展示了婚约的严苛效力以及居丧改嫁中律例对人情的妥协和退让。而其翻译的“李龙见案”,则呈现出中国古代立嗣继承上“应“爱继”的矛盾。哲美森认为,中国人的婚约观念、“宗”与罗马法“宗亲”在血缘关系上的重大分歧,实质是对宗法秩序的捍卫,而对亲人自然情感的让步和追求家庭和睦的趋向,又显现出中国古代司法的人情底色。哲美森业已触及到中国传统家庭法的核心问题——血缘与情感。

于明老师认为,哲美森深受梅因的影响,试图在维多利亚时代英国历史人类学的智识背景下,在保留了较多古代习俗的东方世界中“重返活的历史,并与化石人类相对话”。同时,哲美森超越了梅因在印欧语族内部比较的束缚,辨别了中国家庭法与印欧语族的差异在血缘与情感,是具有洞见性的认识。但是,哲美森又陷于梅因“进步社会”与“停滞社会”的二分法中,以欧洲中心主义的视角和殖民者的姿态,将中国视作反衬西方社会进步性的“脚注”,可能遮蔽了中国传统家庭法的合理性,是其理论偏见和局限。

在与谈环节,李倩老师表示,西方学者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观察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和全貌,有中国学者身处其中不易达到的效果。中西方文明有不同的逻辑和叙事体系,会产生相互的不理解和冲突。中国法律史研究需要重视比较法的方法,促成中西方文明的沟通和交流,既要看到外国学者的中国法研究,也要关注外国法律史的原貌,以更广阔的视域发现人类法律文明的共性。李倩老师还向于明老师提问:如何从法律史的角度评价哲美森的《中国家庭法与商事法》的价值。

桂涛老师指出,于明老师的讲座是从史料出发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典范,具有历史感。哲美森翻译《刑案汇览》虽可置于时代背景加以考察,但促使哲美森个人翻译的具体契机可以继续阐发。同时,桂涛老师提出,哲美森借立嗣案例所归纳出血缘为传统的中国家庭法,与理学的关注和宗族的创设有密切联系。但是在《春秋》《左传》及唐律之中,禁止立异姓为嗣的规制对象大多是上层贵族而非平民小家庭,具有政治涵义,能否把这视为中国家庭法的“传统”,是值得商榷的。在哲美森西方中心主义的先见下,如何评价他归纳中国家庭法“血缘与情感”的特征,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称为“洞见”?最后,哲美森的研究如何为英国在华殖民事业提供了服务,也希望于老师能予以回应。

李洋老师介绍了哲美森先翻译《大清律例》再翻译《刑案汇览》的始末,认为哲美森对清律的注释集中于《大清律例》的翻译,故对《刑案汇览》的注解较少。哲美森所译《大清律例》篇章凸显了以家庭为中心的律典体系化规制,表现出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理解从“野蛮论”向“区别论”的转变,关注西方人的在华法律利益。其所译《兵律》表现出哲美森的殖民倾向,有功能主义的考量。

于明老师就上述问题作了回应,认为1880年哲美森成为法律人,后又担任英国驻华法官是其个人转向的节点,而西方汉学著作有助于发现中国文明的特质。最后,谢晶老师对于明老师及各位与谈老师的精彩讲述表示感谢,并对于老师再次莅临法大表示期待。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刘浩田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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