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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所成功举办“公法与治理”系列讲座第三十二期
时间 : 2023-09-18       作者:       阅读数:

2023年9月11日下午14点至17点,由js金沙3983总站行政法研究所主办的“公法与治理”系列讲座第三十二期在js金沙3983总站研究生院科研楼A913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js金沙3983总站马允副教授主持,荷兰伊拉斯姆斯鹿特丹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Michael Faure教授以“环境联邦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欧洲和美国的比较”作主题报告。荷兰乌特勒支大学js金沙3983总站戴莉萍助理教授、北京大学俞祺助理教授、js金沙3983总站民商经济js金沙3983总站吕梦醒副教授、js金沙3983总站庆启宸博士参加与谈,来自国内外高校的二十余名师生在现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中,Faure教授首先指出环境联邦主义的核心问题在于规则制定权和执行权的分配,即在中央还是地方层面制定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应由谁执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监管事项的地域性是影响规则制定权央地分配的关键因素。针对规则制定权的地方化可能引发的“逐底竞争”风险,Faure教授指出该风险并不足以构成决策集中化的正当理由,一方面,政府未必会通过更低的监管标准吸引投资和工业,另一方面,制造商们也未必会因为更低的环境监管标准而迁址。在Faure教授看来,欧盟“环境联邦主义”的问题并不是没有将决策权收归中央——事实上也不必将所有的决策权收归中央,而是缺少统一的、中央层面的执行权。他提出,需要建立起一个在欧盟层面拥有执行权的环境保护机构,或至少能够通过数据收集程序来保证对各成员国落实执法情况的了解。

在与谈环节,戴莉萍结合水法的具体规定,对河流上下游的监管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她提出在水治理中,为保证水质,需要对河流上下游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政策,但这种监管强度的差异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一定的补偿措施,但如何计算损失、设置补偿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俞祺主要结合环境监管央地关系的中国国情进行了对比和评论,提到了以GDP增长为竞争指标的地方官员晋升锦标赛模式,指出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并提到了代表中央层面集中监管和执行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享了自己对国内环境监管现状的看法。

吕梦醒进一步提出了三个问题:首先,传统法学观念中非常重要的支持中央集权的理由在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单一市场,但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指令文件(EU directive)创造了贸易壁垒;其次,Micheal认为环境问题的跨境外部性是证成中央层面决策权的正当性基础,但对于显然无法“移动”的土壤治理问题,欧盟同样试图实现治理标准的统一,这似乎是违背辅助性原则的;最后,尽管Micheal提出欧洲内部可能并不存在真实的逐底竞争,但吕梦醒副教授认为此种竞争在世界范围内恐怕仍然存在,但我们显然不可能在世界范围内统一环境监管标准,为此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马允进一步讨论了自然资源治理和污染防控在联邦主义问题上的差异,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权对正式立法的排挤问题。

庆启宸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问题,其一,既然欧盟层面已经开始意识到执行权的重要性,那么欧盟是否有对现有立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欧盟是否确有机会建立起特定的环境法监管执行机构?其二,除了逐底竞争之外,还存在逐顶竞争,典型如加州效应,并且即使是以地方保护主义为初始目的的监管政策也可能会带来意料之外的不利影响,这些因素会对环境监管的中央集权化带来怎样的影响?最后,当我们在讨论监管权的央地分配时,究竟是在何种级别上讨论“地方”的概念?例如市政府、城市、乡镇等,哪个层面才被承认构成“地方”的法律角色?

讲座最后,Faure教授针对与谈嘉宾的发言和现场学生的提问进行了回应,主持人马允对各位嘉宾的到来和精彩发言表示感谢,讲座圆满结束。

撰稿:石文臻

摄影: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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