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3日下午两点半,由js金沙3983总站法学理论专业15级博士生主办的“法理纵横:德沃金法哲学与中国法治论坛”第28期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445成功举行。
本期论坛以“疑难案件这个问题重要性”为主题,有幸邀请到比较法学研究院的孙海波老师为主讲嘉宾。js金沙3983总站法学理论专业15级博士生罗时贵、张振华分别担任评议和主持。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晓冰、证据科学研究院14级博士生马毓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15级博士生张民全、人文学院法治文化专业15级博士生吕建伟、人权研究院人权法专业15级博士生靳世静,中欧js金沙3983总站法学理论专业16级博士生叶会成、js金沙3983总站法学理论专业16级博士童海浩以及js金沙3983总站法学理论专业16级硕士研究生李晴晴等参加了论坛。
论坛分为报告、评议和讨论三个环节。
在报告环节,孙海波以医学与法学中疑难案件的相通之处为缘起,指出疑难案件是打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枢纽。在法律实践中,频繁发生的疑难案件导致司法的复杂性与裁判的压力逐渐增加,而目前的学界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提供系统而有效的理论。他认为,如果疑难案件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核心,而司法裁判又是法律实践的核心,那么疑难案件也必然将是法律实践的核心,并将成为检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自洽性的过滤标准。
继而,孙海波着重分析了“疑难案件”的定义和分类,澄清了疑难案件裁判中的一个普遍谬误,并厘定了疑难案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他指出:(1)所谓的 “疑难案件”主要是指对法律的适用存在理解上的争议或者推理上的困难的案件。就目前出现的“疑难案件”来看,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需要进行司法解释的案件;二是法律理由之间的冲突,或者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疑难案件;三是法律理由缺失型案件,即存在法律漏洞的案件,也被称为“初现案件”。(2)疑难案件裁判中存在一个普遍谬误,即法外裁判。法外裁判的核心观点认为,疑难案件的裁判已经超出了司法裁判的范围,因此需要引入非法律性的标准,如经济的、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层面的标准。如此一来,就将司法裁判转化成了经济裁判、伦理裁判、政治裁判或者社会裁判。这种观点忽视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即法律属性是司法裁判的根本属性。(3)法治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疑难案件虽然会对形式法治带来一定的威胁,也会对实质法治产生一定的压力;但不会对法治的理想及其实现产生实质性的挑战。
最后,孙海波对今后疑难案件的研究进行了展望。他认为,诸如法官能否背离法律进行裁判?法官能否基于一定社会后果的考虑进行裁判?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否对疑难案件的研究适用并产生推动作用?以及如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下解决疑难案件?这些都是在今后疑难案件的研究中值得深入思考和必须切实面对的主要问题。
整个报告过程,孙海波旁征博引、层层深入,以细致地分析完整的呈现了“疑难案件”这一问题的全貌。让与会者对“疑难案件”及其相关问题有了更加清楚和深入的认识。
评议环节,罗时贵根据主题报告的具体内容,做了细致中肯的评议。“在二元论认知观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形式的法治与实质的法治之分,会对整体上理解‘法治’这一重要概念的含义造成困难。”罗时贵说,因此, “我们应当摒弃二元论的认知观,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尽可能寻找到第三条道路,以消除‘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保守主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观念上的对立思维模式。”
在讨论环节,与会同学结合各自不同的专业背景,就报告中所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和理解困惑与报告人展开热烈地讨论。
马毓晨认为,疑难案件是否属于法外裁判,这本身就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因为不同的法学流派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不同,所以什么是法外裁判,不同流派不同立场的法学家必然也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张民全认为,疑难案件或许是推进法治建设的良好契机,而非是对法治的一种挑战。叶会成指出,如果法院可以在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发展法律,扩展法律的渊源,这是否僭越了立法机构的立法权?此外,张晓冰、童海浩、靳世静、李晴晴等也相继提出了一些极具建设性的意见和讨论。
论坛持续近三个小时,在激烈的讨论与积极的回应中圆满结束。关于“疑难案件”这一问题的思考在这场激烈的讨论中不断深入、明晰。与会同学一致表示在这场思想的交锋与智慧的碰撞中收获良多,意犹未尽!
据介绍,主讲嘉宾孙海波毕业于北京大学js金沙3983总站,师从著名法学家张骐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比较法学以及法律方法论。他先在《北大法律评论》、《法律科学》、《中外法学》、《法学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此外,他还译介了安德瑞·马默的《法哲学》、罗伯特·乔治的《使人成为有德之人:市民自由与公共道德》、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的《法官如何裁判》等经典著作若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