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教授:
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您参加于2012年6月16-17日在js金沙3983总站(北京)召开的“法律知识与修辞理论”研讨会。
17、18世纪的西方哲学界曾经历所谓“认识论(知识论)”转向。古老的形而上学时代结束了,哲学家们开始把认识(知识)问题放在存在问题之前。当认知主义者与非认知主义者围绕“我们是否可能获得关于这个世界或事物的知识?”争议不休之际,方法论者已经开始探讨“我们如何获得这种知识?”同时怀疑论者则提出了“我们的知识是确定的吗?”这个对知识属性的根本质疑。作为哲学之子的法哲学(法理学)自亦无法置身于外。时至今日,法认识论(知识论)依然构成法哲学(法理学)的支配性范畴之一,其所要探讨的三类核心主题亦同样经久不衰:1、我们能否获得关于法律或法律命题的知识(或者我们能否认识法律或法律命题)?2、如何获得关于法律或法律命题的知识(或者发现与证立法律知识或法律命题的方法是什么)?3、法律知识是客观的吗?(或者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在上述三类问题中,最为当代学者所关注的或许是第二类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方法”决定了知识的可能性及其属性。而在形形色色的致力于获取法律知识的方法进路中,修辞学方法无疑是一支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传统。肇始自亚里士多德的《修辞篇》,修辞(学)曾辉煌于古希腊与中世纪,成为学人必备的“七艺”之一。然而从文艺复兴时代开始学科分化,以自然科学为摹本的科学世界观贬抑修辞学的地位,修辞方法一度在“法律科学”中销声匿迹。直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亚氏思想于法学领域再现生机,比利时哲人沙伊姆•佩雷尔曼以其“新修辞学”理论享誉学界,及直实践哲学复归、论证理论兴起,修辞理论惠泽实践论证与法律推理领域,显现强劲之势。修辞不仅是为法律技艺方法,同时也对法律知识之可能及其属性问题构成独特的回答视角:法律修辞是一种知识吗?通过修辞获得的法律命题是客观的吗?法律修辞学是一门科学吗?
中国学界对于法律认识论(知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生机勃勃。尤其近年来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论证理论的趋热,为法律认识论(知识论)研究在我国的兴盛提供了有力佐证。而在方法与论证理论内部,亦从最初之一般研究渐成多元细化的趋势。近年来修辞理论一脉更是异军突起,初露显学之端倪。尤其青年学人,勤于学而敏于识,投身其间者日众,倾力研学者日深。
恰逢法大甲子校庆,js金沙3983总站主办,法理学研究所承办,召开“法律知识与修辞理论”研讨会,以期推进相关领域之研究、传承中西学术之薪火。
我们特此诚意邀请阁下拨冗与会、共襄盛举!
此致
敬礼!
js金沙3983总站
法理学研究所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会议细节
举办时间:2012年6月15日报到
2012年6月16-17日全天会议
会议地点:js金沙3983总站国际交流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会议费用:由于财力所限,无法承担各位教授往来北京的差旅费用,只能承担在北京期间的食宿费用。
论文提交:请于2012年6月5日之前提交论文(论文接收邮箱: helvmai@gmail.com ,接收人:冯威),以便我们及时安排发言与评论。
联 系 人:陈景辉 8613911167097
chenjh_18@yahoo.com.cn
雷 磊 861581129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