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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所成功举办“道法古今”讲堂第十六讲暨“访学归来”系列讲座之东吴大学归来
时间 : 2019-10-21       作者:       阅读数:

2019108日,道法古今第十六讲暨“访学归来”系列讲座之东吴大学归来“民国最高法院迁台民事卷宗管窥”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913展开。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js金沙3983总站的李超老师,由他为大家介绍其在台湾访学时在查阅有关民国司法审判卷宗时发现的相关问题。本次讲座由js金沙3983总站谢晶老师主持,与谈人是法律史学研究院的张德美老师和js金沙3983总站的李倩老师。



在讲座开始前,谢晶老师对李超老师进行了介绍,李超老师也自己讲述了其在台湾访学时的相关经历,随之引出了讲座的主题。本次讲座中李超老师讲解的主要思路为:首先介绍了民国最高法院迁台民事卷宗基本情况和研究目的,再通过“刘锦华、刘余氏与马业洪返还田契的诉讼”一案对诉讼各个阶段的卷宗文书进行分析并发现问题,最终给出自己的结论。在第一部分中李超老师着重提到选择民国最高法院迁台民事卷宗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因为其较为全面,有很大的研究价值。这样丰富的材料有助于我们去探索一个相对成熟的民事司法审判系统是如何运转的,也可以在发现这些文书特点的过程中进一步理解民事裁判程序的特点以及在近代中国的应用困境,这也是李超老师研究的目的所在。


在讲述“刘锦华、刘余氏与马业洪返还田契的诉讼”一案的过程中,李超老师将案情与卷宗的影印版相结合,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卷宗的特点以及最后的判决展开分析。最终他给出的结论为:对整个档案材料的感想是:迁台的最高法院民事裁判卷宗其意义只是一个场景,比较充分的展现出一起民事诉讼在裁判机关里是如何运转的。在惯常的裁判文书中我们能看到起诉状、答辩状和三个审级的判决书一起从各自的立场上讲述了不同的故事。我们还能看见裁判体系是如何运转的、从书状的受理诉讼费的缴纳和接收、庭审中的言辞辩论以及相应的文书记录,裁判文书的副本送达和卷宗的递送、物证的检验和人证的记录。在不少案件中,律师也扮演了若隐若现的角色,律师的参与显著的提高了相关文书的法律写作水平。最后,卷宗给李超老师印象最深的是大量的重复的法律文书的书写。这些重复的抄写,能否详尽说理可能不仅仅是法律理解和运用的问题还需要斟酌裁判机关是否喜欢。其次他还发现,虽然此时的审判效率还是比较高的,但是越往上级尤其是高院这一级卷宗会成倍增加,但是却是字迹更加清晰的副本文书。但是是不同人抄写的,如何充分说理充分说明证据和事实之间的互证,这也是一个需要考量的事情。


随后与谈人张德美老师在史料的珍贵性及其价值性方面从司法实践和对民事实体法效力两角度进行了阐述,与谈人李倩老师通过自己的经历在史料筛选的重要性方面对同学们进行了提醒,也向李超老师进行了提问,随后李超老师对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与崔林林老师、姜晓敏老师以及谢晶老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气氛融洽的讨论中,讲座也进行到了尾声,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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