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选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js金沙3983总站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代表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依照《js金沙3983总站学生会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学生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生代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院登记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双学士二学位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
(五)为人正直,品德高尚,能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六)善于表达,具备与老师或其他同学进行广泛深入的沟通交流的能力。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代表:
(一)在校期间,受过校级或院级处分的;
(二)经本班级三分之一以上同学反映其行为表现与本办法第三条之相关规定不符的;
(三)经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宜担任学生代表的。
第二节 学生代表的名额与分配
第五条 本次学生代表大会共产生学生代表98名(包括当然代表),占我院学生总数 8.8%。
第六条 学生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一)本科生:2012级 每班3名,共4个班,总计12名;
2013级 每班3名,共4个班,总计12名;
2014级 每班7名,共4个班,总计28名;
2015级 每班7名,共4个班,总计28名。
(二)双学士、二学位:共3名。
(三)第六届第二任学生委员会委员和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委员是当然代表,共15名。
第三节 学生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学生代表的候选人采取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学生代表由各班同学在本班候选人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生代表的选举应当由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制度与代表工作处安排1-2名筹备委员会委员或工作人员到场监督见证。学生代表的监督见证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出席选举,进行现场见证并填写见证表。
第九条 2012级、2013级学生代表选举遵循各班自治的原则,由各班级班级委员会结合本班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认为有监督见证必要的班级,可向筹备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制度与代表工作处按照书面申请安排相关人员到场监督。不需要筹备委员会协助监督见证代表选举的班级,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班的学生代表选举应由班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同时可以邀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参加。
学生代表选举前,应当确定发票、计票、监票、唱票人员,并且上述人员均不可为学生代表候选人。
选举由监督见证人员统一分发选票,投票人应认真填写选票,对所选人应填写中文全名,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各班进行学生代表选举时,须有全班同学二分之一以上参与投票,方为有效,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应当重新召集,第二次仍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当报请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选举的基本程序如下,各班级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主持人宣布本班本次选举的基本流程等内容;
(二)候选人作简短的竞选演讲;
(三)投票;
(四)当众统计票数并公布选举结果。
学生代表的选举结果按照候选人的得票数降序排列,在各班应选代表名额内的候选人,即当选为学生代表。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选举过程中,回收的选票数若多于实际到场人数,则视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第十五条 投票过程中到场同学应当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选举权,严禁交头接耳、拉票、起哄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班三分之一以上同学对选举结果有异议者,可于选举结束后两日之内向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制度与代表工作处提出复议申请,制度与代表工作处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交由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必须于2016年4月4日前选举完毕,当选学生代表须认真填写代表登记表,由制度与代表工作处统一回收,并由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用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用“本次学生代表大会”均指js金沙3983总站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自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