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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金沙3983总站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 2020-08-31       作者:       阅读数:

js金沙3983总站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js金沙3983总站本科教学和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人才培养不断改革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观念,促进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我院教学改革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组织的本科教学改革和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js金沙3983总站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全院教学改革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发布我院教学改革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我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成果验收;

3.向教授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学改革申报项目和成果验收项目;

4.通过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的形式,组织和支持各研究所、教研室教学研究活动。

5.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改革申报项目和成果验收项目提出初步评审意见。js金沙3983总站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决定资助金额,作出成果验收决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的内容和范围分五大类:即学院总体教学改革类、各学科专业教学改革类、课程建设类、教学管理类和学院总体研究类。同时,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学院对项目资助的力度,院级教学改革项目分为重点教学改革项目和一般教学改革项目两类。

第七条  js金沙3983总站每年组织一次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并发布教学研究规划项目指南。项目申报相关事项,由js金沙3983总站在申报通知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js金沙3983总站在岗的教学人员和教务相关的管理人员。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任组长。

4.未完成js金沙3983总站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

第九条 同学年度申请学校教务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未获js金沙3983总站推荐者,经申请人同意,可转为申报js金沙3983总站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教学研究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组成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必要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应优先资助“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相关的教学改革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差旅费用;

3.工具费;

4.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印刷费用,以及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5.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和评审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js金沙3983总站财务人员监督检查,教学科研办公室有权查询相关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成果验收和出版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

第十六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重点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5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在半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客观原因说明,由项目承担人向教学科研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  最终教研成果由js金沙3983总站组织鉴定。

第十  通过鉴定的最终科研成果,js金沙3983总站可以组织正式出版。凡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js金沙3983总站教学改革项目成果”字样。

十九  凡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人在科研成果出版后,应向教学科研办公室提交1部作品存档。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1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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