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法律史研究所成功举办“道法古今”讲堂第三十八讲
时间 : 2022-01-05       作者:       阅读数:

2021年12月28日,“道法古今”讲堂第三十八讲《禁令·特例·惯例:宋代越诉之法新解》在线上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陈玺教授主讲,js金沙3983总站张德美老师、京都大学法学博士海丹老师、山东大学js金沙3983总站李云龙老师参加与谈。讲座由js金沙3983总站谢晶老师主持,校内外一百五十余位师生在线参与了本次活动。

陈玺老师首先在“法令属性与越诉事由”部分指出,北宋秉承禁止越诉传统,越诉丛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禁止越诉与允许直诉两项原则的悖论。越诉之法不是简单的司法命题,而具有监察官员施政履职的性质。因此,宋神宗熙宁年间即出现“许民越诉”的明确记载,较学界常见的宋徽宗政和年间要提前。越诉类型可以分为控告型、检举型和告诉型,其中以控告型越诉为主。面对“非违事由的受案规则”,宋代形成了主司整饬、监司按劾、台谏弹奏、人户越诉与旁人告赏结合的受案体系,以主司整饬为前置程序,后四者并列以应对整饬无效,构成宋人吏治制度的重要面向。

陈玺老师认为,“越诉案件的处置规则”包括出榜晓示、法令援引和罪名罚则,通过告谕民众法定越诉路径,援引编敕、指挥等现行法律,有关越诉条款与诏敕、奏议、榜示之间形成前后相继的厘革损益关系。违背越诉之法,有司可能比照“大不恭”“违制”“赃罪”三类犯罪处理,“命官流窜,人吏决配”是此类处罚的惯常配置。若将越诉现象置于时代评价,从司法传统与规则通例角度而言,越诉仍是宋代诉讼之特例,除诏敕、法令明确许可情形,其余诉讼仍应逐级申告,不得骞越。但伴随实践中大量存在恶意越诉,士大夫阶层对越诉多持批评意见,认为容许越诉会违背礼教名分、冲击司法体制、滋长健讼之风。越诉之法作为司法特例,在关注其法律属性时,也应更多关注其监察特质。

在与谈环节,张德美老师指出,陈玺老师的讲座对宋代越诉之法作了全景式剖析。越诉违法成本较低以及古代法顺人情的偏好,导致越诉禁令是一层“窗户纸”,越诉现象频繁出现。但是,诏敕、奏议、榜示等在转化为制定法之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讨论,越诉之法需要更加精确的定义。同时,越诉之法对于国家治理和维护百姓权益的意义,至少要与其加强监察的价值放在并行的位置。

海丹老师同意陈玺老师宋代越诉之法不是现代行政诉讼的观点,但就控告类和检举类越诉的分类,御史台审判的性质等提出疑问。她谈到,允许越诉的法律有时在基层成为具文,可能与皇帝、上级官员的“明知而任由”有关。越诉法研究需要和当时的社会背景等紧密结合,如北宋时期的政治、宗教事件与南宋时期的经济、学风、移民人口问题对越诉法的影响值得关注。

李云龙老师表示,宋代与唐代社会状况有较大区别,民众参与诉讼的热情、数量及观念发生明显转变。越诉之法与和宋代的立国政策、施政观念具有统一性,统治者的掌控和集权给予了地方司法难以承受的压力,导致包括越诉法在内的诉讼制度标准不断调整。宋代允许越诉情形的增加以牺牲司法成本为代价,从而实现百姓的利益,其中的人文精神是比较可贵的。

陈玺老师就上述问题作了回应和交流。最后,谢晶老师对陈玺老师及各位与谈老师的精彩讲述表示感谢,并对老师们再次莅临法大表示期待。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撰稿、会务/刘浩田、杨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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