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法大环境资源法论坛第一期暨“公法与治理”青年论坛第二十八期讲座成功举行
时间 : 2023-09-18       作者:       阅读数:

2023年9月11日晚,由js金沙3983总站民商经济js金沙3983总站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与js金沙3983总站行政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法大环境资源法论坛第一期暨“公法与治理”青年论坛第二十八期讲座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js金沙3983总站民商经济js金沙3983总站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侯佳儒教授主持,荷兰乌特勒支大学js金沙3983总站助理教授戴莉萍博士以“水治理有效性的评估框架:以荷兰为例”为主题主讲。js金沙3983总站民商经济js金沙3983总站胡静教授、js金沙3983总站马允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出席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侯佳儒教授首先提出了对本论坛的名称与内容予以改进发展的一些期许,重点介绍了戴莉萍博士的学术领域,并强调了本次讲座有关水治理话题的重要性,相信参与本次讲座的各位师友能在今天的讲座中有所收获。

戴莉萍博士指出了水治理在荷兰的重要性——荷兰作为低地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局势下,面临着诸如海平面上升、地表沉降等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戴莉萍博士介绍了积木评估框架理论,这是一种以环境问题整体性观察视角为基础,分析不同方案的优点,并针对缺点寻找最终方案的方法。基于此,戴莉萍博士进一步介绍了荷兰水治理的具有特色、值得借鉴的一些方面:

首先是水体系信息系统(water system knowledge),其对象包括自然水流以及附属结构等。这一工具重点关注的是信息(knowledge),其常常与环境问题的形成息息相关。戴莉萍博士以“洪水”为例,阐释了这一信息系统与标准管制的关系,并提出了该系统工具运行所依托的基础在于稳定的信息获取机制,并将其视为治理环境问题的基础。

其次,戴莉萍博士介绍了荷兰具有特色的行政决策价值体系(values,principles and policy discourse)。荷兰众多的政党带来了不同的价值观与不同的治理环境路径。与之相对应,荷兰水务局的选举制度也极具特色,其内部每四年进行选举一次,核心决策组织由不同利益团体(政府代表、公民代表、农户代表)来进行,同时彼此之间也需要互相妥协。这样的方式在荷兰被称作围垦模式(Polder model),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行政概念。这种方式的优缺点都十分明显,其过高的讨论度使得决策的效率较低,但执行效果较高。

接下来,戴莉萍博士介绍了荷兰水治理与公众相关的三项机制,分别是公众参与与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机制(Publication and shareholder involvement)、社会目标的权衡机制(Trades- off between social objectives)、政府部门与公众的责任分配机制(responsibility,authority and public)。在公众参与与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的介绍中,戴莉萍博士阐述了荷兰的河流空间拓展项目(Room for the river)对该机制的运用:在项目运行前,中央政府就已经与省政府、市政府、水务局以及居民开展了多年的磋商程序,其前期工作的充分使得项目进展顺利。戴莉萍博士指出,我国的海绵城市规划与荷兰的河流空间拓展项目虽皆具自上而下的特点,但在执行层面,海绵城市出现了沟通不充分导致执行效果欠缺的情况,因而荷兰这一机制的内容与特点,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同样,对于荷兰社会目标的权衡机制的运用,戴莉萍博士也认为,其所运行的水测试机制(the water Test),通过法定的步骤增强了不同部门合作机制,可以用于解决我国海绵城市缺乏有力法律机制的问题。在政府部门与公众的责任分配机制,戴莉萍博士介绍了水务局与省政府、市政府之间的监督合作关系,并指出荷兰这种合作与责任分配机制,既有明晰责任的优点,也具有效率低下的缺点,应审慎看待。

最后,戴莉萍博士介绍了荷兰治水管理的五项流程性机制,分别是法律正当性与法律协调机制(planning,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资金审查管理与成本回收机制(Financing water management)、工程与监测管理机制(Engineering and monitoring)、法律遵守与执行机制(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以及冲突预防与解决机制(Conflict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戴莉萍博士分别通过理论溯源与现实性举例说明等方式,对五项机制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重点对法律遵守执行机制与冲突预防解决机制进行了评价,指出了对中国相关机制的借鉴性意义。

与谈嘉宾分别对戴莉萍博士的演讲进行了评议。胡静教授提出,结合中国的具体现实,我国水法及相关法规曾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跟上形势,并且存在法律执行层面的一些行政问题。荷兰水务局依托水体设立,并在级别上与市政府平级,其管理机制具有借鉴意义。我国目前在地方政府与流域机关间、部门与部门间的机制协调上,存在法律文本的空白与现实的困难,而如何对“水”这一自然资源进行合乎公共利益的衡平性把控,也需要进一步的机制研究。

马允老师回顾了自己和戴莉萍博士、水法以及荷兰的学术渊源,并为大家介绍了自己的硕士论文,阐述了公共信托理论最初诞生在水领域的原因。他指出,比较法研究需要扎根于法律生长的土壤,并以讲座所涉及的围垦模式为例,说明了这一原则,并强调视野、方法与知识上的借鉴。他认为,跨学科是环境法的底色,具体到荷兰水治理经验,则是要求我们从熟悉的技术标准中开拓视野,将目光放到社会治理的视域中,设置符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

随后,讲座进行到问答环节,三位同学分别提出了荷兰如何解决用水成本高、未达和谐性结果的解决方法、荷兰对标准的评价方法三个问题,戴莉萍老师结合荷兰具体现实,为同学们进行了解答,并为同学们分享了自己在荷兰的留学经历。

问答环节结束后,侯佳儒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戴莉萍博士的报告对我们环境法学研究有四点启示:一是要看到模型思维是量化思维的表现,我们要在一贯定性研究的惯性上强化定量研究。二是公共治理涉及许多跨学科问题,环境法学要坚持“环境问题、法学视野”的立场,走多学科交叉研究路径。三是水治理更是强调多元利益的协调,在对管理框架与具体机制进行评价时,戴莉萍博士提到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对阐释环境法问题空间巨大。四是环境法学研究要有比较法视野,但环境问题地域性属性,环境法最终还是“地方性知识”,经验因素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流域治理不断完善的今天,要加强本土资源挖掘。最后,主持人侯佳儒老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和精彩发言表示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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