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金沙3983总站“团务先锋学员”评选办法
(2024年10月19日js金沙3983总站第十一届学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团组织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增强团员处理团务工作的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参评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js金沙3983总站“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四条 js金沙3983总站“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对象为该学期“团务模范”培训班的学员。
“团务模范”培训班的学员原则上在本学年的大一学生中产生。
第五条 js金沙3983总站“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比例为学员数量的20%。
第六条 参评“团务先锋学员”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指导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德优秀,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热爱团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四)按时参加各项培训活动,遵守培训纪律和秩序,没有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行为;
(五)积极参加集体讨论,对其他学员有较为显著的影响;
(六)富有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危机处理能力,能够结合个人实际能力与特长,处理团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js金沙3983总站“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采用综合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评分项目共三项,具体如下:
(一)出勤状况,占10分;
(二)工作参与情况,占45分;
(三)工作成果评价,占45分。
第九条 出勤状况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出勤状况评分采取扣分制;
(二)学员无故旷会,扣5分;
(三)学员迟到、早退,扣1.5分;
(四)学员请假,扣1分;
(五)扣分上限为10分。
第十条 工作参与情况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评分采取累计制;
(二)视工作项目繁琐程度分级,每项工作分数为5-15分;
(三)多项工作分数累积,上限45分。
第十一条 工作成果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成果评价采取均分制度,每项工作单独评分,学期末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二)评分参考学员工作态度,占15分;
(三)评分参考学员工作成果,占30分。
第十二条 js金沙3983总站“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流程为:
(一)每次培训工作结束后,由js金沙3983总站团委组织秘书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评分,并提交组织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评分结果;
(二)每学期“团务模范”培训班结业后,由js金沙3983总站团委组织秘书将各学员各项得分相加取总分作为最终评分结果,并提交js金沙3983总站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三)js金沙3983总站对获奖学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js金沙3983总站团委提出书面申诉,由js金沙3983总站团委进行调查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js金沙3983总站团委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